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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房屋赠与情形有哪些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增值税1、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房屋赠与税费涉及哪些方面,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增值税。2、其他人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增值税。但若其他人之间赠与的房产达到一定年限的,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仍可以免征增值税,比如,个人将购买满5年的住房对外赠与的,可免征收增值税。(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是以当月实际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数额为计税基础的。你这个月应交的增值税为0,所以城建和教育附加也是零申报缴纳。(三)契税和印花税1、契税2、印花税印花税,是需要全额缴纳的,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0.05%的比例缴纳。(四)个人所得税1、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个人所得税。2、其他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专业解答税法规定,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不必设立账簿,或虽应设立但未设立。以下六种情形也视为违规: 1.仅能精确计算总收入或成本费用支出,但核算困难; 2.无法精确计算总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且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税务资料; 3.账目设置和核算符合规定,但未妥善保管账簿、凭证和纳税资料; 4.负有纳税义务,逾期未申报且经多次催报仍不申报; 5.未按税收法律法规要求保留和维护相关凭证和纳税资料。
专业解答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专业解答在股权赠与行为当中对原自然人股东一般都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为在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当中对这个问题根本就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不能向原自然人股东强征个人所得税,毕竟原自然人股东在这个过程中根本就没有取得收益。
专业解答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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