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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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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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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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罪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挪用的行为,主观上都出于直接故意。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一.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资金的使用权,其犯罪对象为公司、 企业资金;后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救灾、抢险、防汛、优势、救济款物。 二.客观方面不同。前罪挪用资金可以归个人使 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后罪挪用特定款物不包括归个人使分析。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己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是犯罪;虽然,挪用的数额较 大,但挪用的资金不是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且挪用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的,均不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形,虽然在时间上没有作具体要求,但它对定罪量刑也还是有一定意义的。如果挪用的时间极短、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的,属情 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为是犯罪。一般地讲,挪用特定款物罪犯罪构成时间越长,其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因而量刑时应该把挪用时间长短考虑进去
2017-10-23 13:07:52 回复专业解答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谁拥有挪用特定款物罪管辖权呢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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