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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上规定抽逃出资罪判几年?

贾* 新疆-塔城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0.23 11:02:31 12人阅读

你好律师,我在准备司法考试,请问我国法律上规定抽逃出资罪判几年?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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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种种原因,在成立公司或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许多情况并没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运作,所以经常出现一些不正常的有瑕疵的公司设立情况,如真正投资的而没有持有权证,或被登记为股东,或登记为股东的,没有投资,并不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义务等等,也就是学理上所说的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借名股东和实名股东等现象。这些股东、发起人是否符合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条件是值得我们去探讨。
特征
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有下列特征:
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事实上也是行为人作为股东的意思表示。
2、实际上履行了出资义务,这是股东对公司的最重要的义务。股东不出资或出资不到位会使公司不能成立或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是表示股东资格中证权凭证。
4、在公司成立之后取得公司董事长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该证书为物权凭证。
5、被载入股东名册。该名册有权利推定力,被记载者可以无条件地主张股东资格。
6、在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股东权的结果。

1、
2、
4、6项是股东的实质特征;第
3、5项是股东的形式特征。
抽逃出资罪的主体资格是按股东的实质特征来确定,或是按股东的形式特征确定,还是按股东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两者的综合特征来确定,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抽逃出资罪的主体资格应按股东的实质特征来确定,这样对打击那些抽逃出资的犯罪的人提供了有力保证,也对保护公司、公司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维护国家的社会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有的学者认为抽逃出资罪的主体资格应按股东的形式特征来确定,以这种方式确定股东的主体资格打击面要比按股东的实质特征确定股东的主体资格要窄,更有利于证明。笔者的观点是应综合股东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来确定股东主体的资格。

2017-10-23 11:11:31 回复

抽逃出资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什么是抽逃出资罪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或者海外侨胞;后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到我国投资设厂的外国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发起人应当法定人数以上。
3、发起人中必须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所谓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资格在一般情况下都没有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国家都可以依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出资人,依公司法规定,公民、法人、国家以及外商投资者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当国家成为股东时,应通过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公司法第20条第2款即对此明确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出现一些误差造成的虚假出资等。这是因为货币以外的财产价值不能自我表现,且经常在变动中,有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本身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评估误差较难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由于公司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与终止是否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极为重要。惟其如此,广义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外,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公司的客户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等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约相对人等。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抽逃1000万判什么刑?
对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所抽逃的出资款项全额返还公司,并将被施以行政处罚,股东不知情的不需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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