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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处分的对象是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即他人之物;处分人既不是所有权人也没有获得所有权人授予的处分权,实际上就是因“恶意或和误认”处分他人财产。所谓“恶意”就是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予以处分,所谓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就是误将他人财产认为自己的财产而予以处分。合同法实施以来,一些法院没有准确理解第五十一条的适用范围,对于前面提到的本不属于第五十一条适用范围的两类案型适用了第五十一条,造成滥用。
2017-10-19 19:49: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