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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文* 山西-大同 经营管理咨询 2017.10.19 17:40:52 19人阅读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最近我身边有几名股东因为触犯规矩被开除了,请问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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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有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017-10-19 17:4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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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是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通过发行和认购股票筹措资本或资金而建立的企业,而上市公司指的是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①上市报告书
②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④公司营业执照
⑤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3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⑥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2020-12-10 19:46:2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有: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缺乏公信公示力。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立足于意思自治,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制度。这种信用制度的操作环境取决于公司严格依法运行。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更谈不上履行建立股东名册、接受股权查询等义务。即使建立起股东名册,也缺乏联网、发布、查询的公示条件。股东名册保存在被出质股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该股权质押就不会为除了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
其次,担保法规定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方式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正是股东名册存在上述固有的缺陷,股份质押记载股东名册的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质权人的质权能否顺利实现完全依赖于出质人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果出质人不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将该股权出质的事实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虽然出质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但事后私自将该登记予以删改甚至重新制作一份股东名册,将该股份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就会严重危及到质权人质权的实现。上述问题将牵扯出其他的主要法律问题可能包括:
1、因质权人因无法证明股份质押已经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而导致质押合同无效问题。股东名单虽然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实,但股东名册保存于公司,因此即使股份出质已经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但出质人或公司采取修改、删除、另立名册等手段刻意隐瞒出质登记事实,将导致质权人无法证明股份出质已履行法定的记载程序,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受损失。
2、已质押股份被转让问题。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转让的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并未在工商部门办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也不在证券交易机构办理,因此将已质押股份转让不存在操作上的障碍,事实上这种情况已经大量存在。在股份转让已经支付对价并依法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不论质权人能否证明股份出质已记载股东名册的事实,均会产生质押效力争议和股份转让效力争议,最终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3、已出质股份被重复质押问题。由于出质人或公司可以采取修改、删除、另立名册等手段刻意隐瞒出质登记事实,股份出质情况在股东名册上得不到体现,出质人可以将该部分股份重复质押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前手质权人的质权无疑将得不到保障。

您好,针对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判定的一般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原理,能够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行为或者文件主要有股东的出资行为、以股东名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文件。在一个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以上证明股东身份的行为或者文件应该是一致的,但实践中恰恰相反。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认定的真正问题或者说难点就在于在上述行为及文件出现冲突时如何选择一个最合理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认定的纠纷,根据其是否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可以分为公司外部纠纷和内部纠纷。公司外部纠纷主要指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股权受让人、股权质押人等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所发生的法律纠纷。公司内部纠纷主要指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所发生的法律纠纷。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时,应该根据不同纠纷的特征和解决需求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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