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组织将同一土地调整由一户农户实际承包经营后又与另一户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由此引发两个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在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律师解析 以下行为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引发的争议。 二、因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引发的争议。 三、因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引发的争议。 四、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引发的争议。 五、因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引发的争议。 六、因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引发的争议。 七、因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引发的争议。 八、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引发的争议。 九、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引发的争议。 十、因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引发的争议。 十一、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引发的争议。 十二、因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发的争议。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