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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申请人与登记机关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三)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格的合伙人参与。就合伙人数而言,至少应有两个合伙人,单个公民是不能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并不是一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调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有自己的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便享有名称专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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