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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但是如果当事人提出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不是法律规定的以下几种时,申请被当庭驳回的,不可以申请复议: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2017-10-16 18:5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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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当事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该怎么处理,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2017-10-16 18:5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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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检察院驳回回避决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020-12-10 19:18: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