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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规定如何

张* 陕西-商洛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2.10.29 18:11:32 449人阅读

我想了解一下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规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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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
其法律要件有:
⑴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⑵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
⑶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
⑷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⑸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2-10-29 18:13:3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价款相联系,一般被看作特定工程价款的从权利,那么该优先受偿权可不可以转让呢我国目前的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涉及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转让问题,在法律层面或司法解释层面也没有工程优先权是否可以同时转让的直接规定。持工程优先权不能随工程价款同时转让观点者大有人在,主要有如下理由:第一,《合同法》中有关从权利同时转让的规定中有“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限制保证债权的转让有“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限制抵押债权的转让有“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限制第二,《合同法》规定工程优先权很大程度上被解读为对建筑工人的特殊保护,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目的。如果可以将工程优先权与工程价款债权一并同时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实际是承认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保护,而该等优先保护并不符合工程优先权的立法本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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