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7年10月11号办理了车辆抵押贷款,车辆登记证,交强险正本,备用钥匙作为抵押,但是不敲抵押。当时说好的贷款6万元,合同金额是73000多元。每月利息是1.8,每月还款6097元,12个月还清贷款。还需要付GPS2000元,商业保险押金3550元,管理费1800元,合同100元,息差2160元。贷款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转账到我卡里23000元。因为每月还款额是6097元,不存在息差,因为息差最后沟通管理费1800元免掉。然后贷款公司就要求我把23000元转还到他们提供的个人账户,我不同意,我要求他们把剩余该付我的钱转到我卡里,我才同意把该付的利息等费用给他们。我于13日去贷款公司处理贷款事宜。没有达成一致,他们单方面就说合同无效,要我把23000元转给他们,贷款不做了。我不同意,我让他们沟通完给我答复。然后开车回家,车停在小区里1个多小时后被所说的贷后管理拖走。车里有现金14000元,还有很多证件。于是我报警,警察说属于合同纠纷。请问这样的情况,没有经过我本人同意并且没有招呼的情况下开走我车的情况属于违法行为吗?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