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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分公司是否可以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付*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合同订立咨询 2022.10.28 08:34:47 339人阅读

你好请问分公司是否可以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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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签经济合同,但是签合同的分公司必须要存在有营业执照,而且还要有总公司的法人的签字。因为分公司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签订合同后产生的民事责任需要由总公司承担。
如果分公司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在相应的时间内进行追认。在相应的时间内未做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追认的时间为一个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22-10-28 08:35:4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不是所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都需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有在几种特定的情形下,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导致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2.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3.因劳动者一方的非过失性原因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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