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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由人民法院特殊地域管辖的民事案件有什么

李* 安徽-铜陵 诉讼管辖咨询 2022.10.27 17:33:59 427人阅读

请问一下关于由人民法院特殊地域管辖的民事案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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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2-10-27 17:3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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