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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什么遗嘱为准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规定有效的遗嘱包含下列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公证遗嘱。如果被继承人立有多份遗嘱,条款内容有冲突时,按照下列顺序解决。(1)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高于其他任何形式的非公证遗嘱;(2)有效的非公证遗嘱之间,后成立的遗嘱效力高于先成立的遗嘱;(3)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时,推定遗嘱被变更或撤销。但是,《民法典》废除了公正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因此,《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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