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一般收费标准是几千元左右,律师收费标准并没有在法律上进行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几千元左右。
以下标准可作参考: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
1、委托开发合同中的权益归属
(1)专利申请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即“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专利权。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优先受让权。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权益归属
(1)专利申请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优先受让权。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免费实施专利权。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或其他各方可以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具体的纠纷处理方式: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二、产生纠纷原因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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