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爷爷退休之前是我们县交通局的主任,现在检察机关把他带走了,说是我爷爷涉嫌受贿罪,可我爷爷都已经退休离职了还算受贿罪吗?我想问问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是如何认定的?
你好,对于离(退)休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注意以下问题:
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
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5、对于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中而为的受贿行为,应按受贿罪论处。
6、对于在职时受贿,而离职后为请托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离职后索取、接受财物的,应按受贿罪论处。
专业解答单位受贿罪的返还被侵占财产的义务主要归属于受贿单位本身,换句话说,受贿单位有责任将非法获得的财产予以退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会由单位的决策部门或者高层领导组织协调实施退款事宜。然而,若受贿单位无能力清偿其所负债务,相关的责任人员,例如直接责任的管理层及其他直接相关责任人,有可能须承担共同偿还返还资金的连带法律责任。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涵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若此类单位实施了行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被判定为单位受贿罪,面临刑事追责。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持有国家控股权的国有控股公司而言,倘若其构成单位受贿罪,则应当参照前述法规进行处罚。
专业解答正式职工是否构成受贿罪所涉及的主体范畴关于单位临时用工涉嫌受贿之犯罪行径,其有可能触及到非国家公务人员所涉及的受贿罪责范畴。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对于实施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行为并且受贿金额达到较大标准的犯罪嫌疑人,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受贿金额巨大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可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附加刑罚。
专业解答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有哪些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及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1.在贪污罪中,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而言是指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机构的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2.而在挪用公款罪中,其主体则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责管理或处理公共财产的人员;3.至于受贿罪,其主体涵盖了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国有企业、国家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
专业解答受贿罪主体范围的法律规定是指什么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指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强行索要他人的财务财产,或是私自接受并占有他人所给予的财务财产,以实现为他人牟利的目的,并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单位本身并不具备成为贪污罪主体的资格。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只有当单位实施了受贿行为时,才会被认定为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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