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担保责任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担保期间。法律规定,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起六个月为担保期限。本案中王阳与张波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3月,则张强的担保期限到2016年9月。如果当事人约定担保期间,那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优先于法律推定的保证期间的适用。
2、债权人对担保人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的请求超过此期间,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王阳未在6个月的担保期间内要求张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6个月后提起诉讼,已超过张强的担保期限,所以张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证据的保留。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定要留有相关证据,比如录音录像、短信、证人证言、催要债权的函件等,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被法院采信,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我来给你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担保借贷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担保贷款就是根据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约定用借款人的财产或第三人财产为贷款保障,并在必要时由第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一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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