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本身含有赠与性质,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陪送的嫁妆属于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妆时明确表示是赠与女儿一方。在结婚登记前给的嫁妆,一般会被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于女方个人的赠与,不算共同财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彩礼属于赠与(当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不予退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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