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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父亲已去世5年,生前立有遗嘱,将名下的三套房产,分配给我2套,我姐1套。但我母亲还健在,我母亲的继承权利如何保障?
你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你母亲的一半 剩余部分才属于遗产部分。
未经公证的遗嘱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公证处需要跟全体继承人核实这是否是立遗嘱人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如果全体继承人配合,可以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如果有任一继承人不配合,需要诉讼解决。如果房产是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你父亲的遗嘱只能处分他自己的份额。
你好,1,变更公证遗嘱,需要立遗嘱人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公证遗嘱原件到原办理公证遗嘱的公证处办理2,如果原公证遗嘱丢失的,可以由立遗嘱人本人持身份证到原办理公证的公证处申请补办公证书副本,和原公证书效力相同3,一方去世后,其遗产需要按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分割4,在世一方可以撤销原公证遗嘱中本人财产分配的部分,并且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对本人的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孝敬父母、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赡养老人并不仅限于支付赡养费,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除了经济上的供养外,还包括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只有在经济、生活、精神三个方面都尽到了责任,才是全面地履行了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人民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年老、体弱、生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子女应当进行照料和侍奉,支付赡养费。当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时,双方产生了矛盾,最后会发展到拒绝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责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本身没有血源关系,一般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仅是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但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双方形成了抚养与被扶养关系后,从法律上说,双方间就视同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是有条件的。当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后,一方就可基于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向对方主张权利。
关于房产遗嘱,有几种继承方式,《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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