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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是什么

王* 广东-清远 经济犯罪辩护咨询 2022.10.14 18:33:27 341人阅读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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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在于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1、已经达到立案标准的,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2、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会被给予行政处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022-10-14 18:34:27 回复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针对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即本罪的客体。后者针对的是犯罪的人,即本罪的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后者包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如果行为人通过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方式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的,则属于牵连犯的情形。前者是手段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选择重的罪名来定罪量刑。

对于制造毒品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虽然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制造毒品罪在毒品数量上没有下限的限制,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这是否意味着制造极少量的毒品都要构成犯罪呢关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依照新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但书”来进行处理。根据新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制造毒品罪,即行为人制造毒品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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