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
一、仲裁庭对集体劳动争议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或者促成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召开协商会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或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四、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或用“布告”形式公布。
五、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六、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组成仲裁庭的具体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果仲裁庭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则设首席仲裁员,该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当事人共同委托的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
1、分两种,即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
2、仲裁庭是承担仲裁双方当事人争议任务的临时组织。在我国,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分为两种:
(1)、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承担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
(2)、合议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
3、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承担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由首席仲裁员选定二名仲裁员,担负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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