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靳律师,我公司2003年以员工吴XX名义借名买房(按揭贷款),该房产为办公用房,我公司至今在该处办公。房贷及首付款及相关税费全部系我公司支付,房本及发票及还贷账务都在我公司保管。2007年吴XX离职,2008年该套房产贷款还清,房产未从其名下转回公司。2009年吴XX离婚,2011年再婚。2016年吴XX将该房产过户到现任丈夫名下,2016年她丈夫将该套房产进行抵押借贷300万元,吴XX夫妇无能力还贷,借款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套房产。2021年9月我公司收到法院传票,那时才得知吴XX夫妇对房产操作上述行为。收到传票后我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受理。今天上午执行异议开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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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 16:5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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