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千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遗弃罪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结婚登记的程序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从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情节恶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2、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
3、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
4、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
5、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关于你说的遗弃罪扩大具体如下一些国家刑法规定的遗弃罪主体范围更广,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在日本刑法典第30章遗弃罪中,第218条规定对于老年人、幼年人、身体障碍或者病人负有保护责任而将其遗弃,或者对其生存不进行必要保护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惩役。因而致人死伤的,与伤害罪比较,依照较重的刑罚处断。德国刑法第221条遗弃罪中规定,负有保护、救助义务的行为人将他人置于无助的状况或者对他人无助的状况置之不管,因此使他人遭受死亡或者严重健康损害危险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自由刑。从上述两个国家刑法关于遗弃罪的表述可见,遗弃罪主体是基于一种帮助或救助义务而确定,其范围远远超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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