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多方当事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第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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