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如果商标许可使用风险的话,具体来说企业对注册商标享有的财产权,但要使注册商标成为一项工业产权,为企业创
造现实或可得的利益,则必须通过使用。商标的使用首先是指商标直接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而行销于市。此外,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同样构成使用。
商标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所有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运用得当,可使企业获益多多。对此,企业应予重视。
商标转让主要存在一下风险:
1、一个商标两次转让
商标转让人与第一个受让人缔结商标转让合同之后,隐瞒上述事实又与第二个受让人缔结商标转让合同,从合同的角度分析,首先第一个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而第二个合同则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由于商标转让人向商标受让人隐瞒了已与他人在先缔结商标转让合同的事实),如果第二个商标受让人知道商标转让人所隐瞒的事实后,并不行使撤销权,则第二个商标转让合同也有效。对此,第一个商标受让人有权要求商标转让人继续履行商标转让的义务,如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而第二个商标受让人只能要求商标转让人承担不能履行商标转让的违约责任。
2、待转让的商标已经设置了负担
有的准备转让的商标已经被商标权利人设置了质押、或者已经被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标局备案登记)、或者已经被其他人提出撤销申请等,上述负担会严重影响到商标的顺利转让。例如,关于“奥妮”商标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即如此。本案中,广州立白公司花费巨资受让取得了“奥妮”商标,但是确没有注意到之前“奥妮”商标权利人已经将该商标独占许可给了香港一家公司,并且这种许可已经备案。如此,则对于“奥妮”商标究竟应当由谁来使用出现纷争。其实如果广州立白公司在受让“奥妮”商标之前,进行商标的查询,就比较容易发现准备买入的“奥妮”商标是否已设置了负担,从而为其是否买入或者是否以如此高的价钱买入提供参考。正是由于缺失了上述查询,所以才导致出现大的纷争。
3、待转让的商标已经到期而未续展的商标受让人在受让商标之前,一定要查询确认该商标的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在注册证上有注明。如果该商标正处于续展期或者宽展期,则要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办理续展的义务。如果该商标已经过了宽展期,就不能再要了,千万不能马虎了事,从而导致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以上即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在哪些风险的具体回答。
1、在签署许可使用合同前,被许可人需要对许可人、许可商标的情况做详细调查,防控因许可主体或者被许可商标的瑕疵导致许可合同无法履行。
A.审核被许可商标是否是注册商标,且权利稳定。如果被许可商标是申请中的商标,则该商标后续存在被驳回无法获权的风险,这种情况最好不要签署许可合同。即使是获得注册的商标,仍应调查该商标是否有被他人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或者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等程序。如存在上述程序,说明该商标权利不够稳定,可能涉及商标权属纠纷,被许可人应向许可人核实情况,审慎签署合同,如非要签署许可合同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被许可商标权属纠纷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许可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B.审核许可人是否是被许可商标的唯一所有人,被许可商标如有共同所有人,许可事项则需要获得全部共有人的同意。
C.审核被许可商标的效力,是否为中国境内注册商标,如果涉及出口,则要审核被许可商标在出口国是否已经注册。
2、通过合同条款约定,保证许可使用期间被许可商标权利的稳定性。
许可使用期间被许可商标权利的稳定性是对被许可人权益的重要保障,因此,被许可人应通过合同条款做如下约定或限制:
①许可使用期间许可人不得将被许可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允许转让的情况下,需保证新的受让人继续履行原许可合同条款。
②许可人应及时办理被许可商标的续展,以保证被许可商标权利的延续性。
③在许可使用期间,被许可商标被他方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或者无效申请等,许可人应及时参与行政程序并积极进行答辩。如因许可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被许可商标权利无效,许可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④在被许可商标遭遇侵权时,许可人应及时维权。
3、通过合同条款约定,保障被许可人使用权益。
为保障被许可人在许可使用期间内的使用权益,被许可人应做相应的限制性约定:
①如果签署的是独家许可或者独占许可,则要求许可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同一区域只有被许可人一家,不允许有其他第三方被许可使用。
②如果被许可商标存在相关的商业标记,如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域名等,为了商标的有效使用,可以要求许可人将相关商业标记一起授权使用,或者要求许可人不得将相关商业标记转让或许可给不同的商业主体。
4、许可使用中应同时开展对自己品牌的培育。
许可使用只是权益之计,长久看,被许可人仍要培育自己的商标。商标注册成本很低,商标的价值是源于商标使用过程中投入的大量的广告宣传等。
5、及时办理许可备案。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合同应约定许可终止后续事项处理的过渡期。
商标许可合同结束后,被许可使用方会有剩余未销售的货物、剩余的商标标识以及印有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物、宣传资料等,如直接禁止销售和使用,将会造成被许可人的较大损失和财产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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