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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关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的是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而停止执行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相对人提讼而停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停止执行的。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只适用于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不适用于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缉丹光柑叱纺癸尸含建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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