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公共停车位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位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部分小区公共停车位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应归国家所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律师解析 小区内车位究竟归谁,需要看具体的情况。 1、地面停车位归属,地面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2、地下停车位,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 3、首层架空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独立车库,属于独立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5、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共道路或公共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不属于开发商,是归于全体。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律师解析 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 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收费主体是业主。 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 而管理费的收费主体是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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