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本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
本罪属行为犯。对于擅自行为,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销售目的将制造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本罪既遂,至于是否已将制造的枪支销售出去则无任何影响。当然,已开始实施了制造行为,但还未制造完毕,如在制造过程中被查获,则应根据情况构成未遂或中止。对于销售行为,则必须已将枪支卖出,才能构成既遂,否则应以未遂或中止处理。
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本罪为特殊主体,且只有依法被指定为制造、销的单位才能构成;后者则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还可以是单位。本罪主体具有制造或销的资格,只是行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而属非法;后罪主体则无制造或销的资格,主体本身则构成非法。
(2)本罪必须具有非法销售的目的;而后罪则不论是为了销售还是为了自用,均不影响其罪成立。
(3)本罪在客观方面必表现为法定的9种形式之一,否则不能构成其罪;后者在客观方面则没有限制。
对于非法销售专用窃照器材罪量刑幅度?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大家请注意: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即考试作弊罪。
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考试作弊罪的量刑标准: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
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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