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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20年到时怎么办

刘** 江西-新余 土地承包咨询 2022.09.23 02:04:55 372人阅读

土地使用权20年到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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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目前没有统一的政策,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自动续期: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土地出让年限的利益落差是由地方政府当年决策造成的,如果让现在的住户来承担成本,既不公平也很难实施。”
2.补出让金差价:土地使用期限规定20年和70年,其出让金是不一样的。政府出让20年土地使用权,续期如果不补交出让金,政府的利益会受损,而且对其他已经缴纳70年出让金的业主也是不公平的。约定20年以及没有达到最高限70年的,首先应当自动续期至70年,同时补交约定年限与70年土地使用权期间的出让金差价。
3.费改税:对于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房产又该如何续期?应有偿还是无偿?有两个办法可供选择:
一是免费,让利给业主;
二是费改税,不再收取出让金,而是由取得永久性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向国家缴纳税金。农村土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由发包方依法按程序重新发包。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022-09-23 02:05:55 回复

此20年是指农民集体事实上使用另一集体土地的时间算起。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持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到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持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议返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此20年是指农民集体事实上使用另一集体土地的时间算起。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持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到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持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议返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权利,不是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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