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
(2)做出处罚决定的,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4)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交通违章处理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
1、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所以,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才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一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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