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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发表的文章被人截图转发

ask****238 广东-广州 其他咨询 2017.10.02 23:40:44 239人阅读

自己发表的文章被人截图转发,但是文章的内容涉及一些法律风险,不过原文章很快就被删除了,而且原文章被转发和浏览的次数很少,但是截图被转发和浏览的次数很多。 一旦发生法律风险,算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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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违规,未经原创者同意,转载他人文章,是侵权

2017-11-13 09:3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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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2019-01-18 01:01:20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是违规,未经原创者同意,转载他人文章,是侵权

是违规,未经原创者同意,转载他人文章,是侵权

在网上下载淫秽图片只是自己欣赏,而不公开传播,组织多人观看,则不算犯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本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关于解决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限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事实上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花费,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
(一)项至第(六)项限定准则,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准则一半以上的;  
(八)导致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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