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也称为创立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1)发起人的范围。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2)发起人的资格。我国规定,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才能充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3)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人。
(4)发起人的出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是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如果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那么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业解答发起人缴纳出资有明确规定:发起设立按公司章程出资,一次性或分期缴清;募集设立需认购至少35%股份,遵循法规。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投资方全额认购)和募集设立(部分自购,公开募股)。设立公司需满足六项条件:合法发起人、足额股本、依法操作、公司章程完备(募集设立需创立大会通过)、合法名称及组织机构、固定经营地址。
专业解答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是怎么样缴纳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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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怎么缴纳问题带来帮助。
专业解答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一次性缴纳出资、当然也可以分期缴纳。如果选择的是前一种缴纳方式,需要在与公司约定的日期,一次性的缴纳自己认缴的全部资金。对于分期缴纳的,也需要在约定的日期到了的时候,履行自己缴纳义务。
律师解析 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缴纳出资方式如下: 1、发起设立的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另有规定的按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律师解析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应当按照规定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但是,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未按规定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律师解析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应当按照规定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但是,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未按规定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律师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如果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律师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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