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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一) 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户籍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三)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证明。
6、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证件。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
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地派出所凭:
(1)就业派遣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5)居民身份证。
户口在生源地的,凭生源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以上证件证明,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市)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对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在同一城市(镇)就业的,毕业生凭:
(1)集体户口页、居民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接收单位证明。
(4)落户亲朋家庭户口簿。
由落户地派出所核实上述证明材料,在接收单位证明上签署“同意落户”意见后,直接回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通过各级人才市场代理部门就业和通过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
(1)省、市“毕分办”就业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将户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集体户口。
(五)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
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新生落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新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普通高等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新生《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
(3)盖有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
统一办理集体户口迁入登记。
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三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三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3、技工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技工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两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两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2017-10-01 23:3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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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一.办理"三投靠"户口投靠子女须开具"孤单"证明
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
2、迁入地集体户的单位证明;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户口派出所户籍证明;
4、夫妻投靠的,须有《结婚证》及复印件,若原系非农业户口的须出具无业证明;随迁成年未婚子女须出具未婚、无业证明;父母双亡,未成年子女需投靠近亲属的,须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其父母死亡证明及无人照顾证明;父母投靠子女的,须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系退休人员须出具退休证及复印件;
5、村委接受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解释: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落户方要是非农业户口的,要提交无业证明,也就是说不能是正式职工。
"身边无子女"是指子女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由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来出具一份户籍证明,子女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也要出具一份证明。
属于父母投靠在青子女的,不能再以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
二. 购房入户100平方米不能多套房"累计"
所需证明材料:
1、购房人员申请;
2、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须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结婚证》及复印件;随迁成年未婚子女须出具未婚和无业证明;
3、拟落户地《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和交款发票及复印件;
4、户口所在地无职业证明或者购房所在地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稳定的经济来源证明。
三.投资创业人员进市落户完税凭证和复印件必不可少
1、投资创业人员或者单位申请;
2、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3、完税(国税、地税)凭证及复印件;
4、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须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结婚证》及复印件、配偶接收单位证明,成年未婚子女未婚、无业证明,《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
5、注册各类企业的,须户籍证明、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单位聘书或任命书、劳动合同、《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或者单位集体户证明。
属于国内客商投资企业的,由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受理,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受理,三区由公安机关受理,报市公安局审批。
四.干部、工人调动或人才引进户口办理程序
需到迁入地开《户口准迁证》
1、持市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到迁入地公安局分局户政科(处)开具《户口准迁证》,再回原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
2、凭《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本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一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等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3、具有大专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迁移户口的,按照网上户口迁移规定办理。(到落户派出所办)
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居民户口迁移办理程序
要拿一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高新区内居民,因购房、承租公房、结婚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等情况,需要在上述区域内迁移户口的,凡符合入户条件的,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及复印件以及《居民身份证》、一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等其他有效证件,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审批及网上户口迁移手续。
六.子女落户
办理"收养子女"户口需要收养人双方户籍证明
1、收养人的申请;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及申报户口证明;
3、收养人双方的户籍证明;
4、收养人的《结婚证》及复印件。
七.办理新生婴儿落户
落集体户要单位证明
1、《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3、《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及复印件;
5、落集体户的需单位证明等。
新生儿落户程序
⑴合法生育一孩的夫妻(即男方年满22周岁零9个月,女方年满20周岁零9个月,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夫妻),持有结婚证、户口本、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合法生育二孩的夫妻,持有二孩《生育证》,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具落户通知单。
⑵持有户口本,落户通知单和妇幼保健站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公安派出所落户。
八.复员军人落户
复员、退伍军人(含转业士官)落户办理程序
去安置办开《入户介绍信》
九.军队转业干部落户办理程序
持"四证"到派出所办理
1、持市军转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或者房屋承租落户证明,由落户地公安分局审核签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2、随调随迁家属与其同时安置的,凭市军转办的《入户介绍信》、户籍证明等,由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准迁和落户手续。
十.刑释人员落户
青岛新生儿落户问题 落户时限:婴儿出生一个月内。
落户人员: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监护人(若不是落户一方本人去办,还要一份本人签的委托书)。
落户机关: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
落户材料: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关材料。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2017-10-01 23:3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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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临沂市莒南的户口,如果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临沂市罗庄区工作或居住,可以在临沂市罗庄区上一年级。 《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2020-12-10 16:10: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