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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逮捕后发现属于自诉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

熊** 黑龙江-大庆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0.01 15:20:50 1828人阅读

最近写作业的时候看到了一个难题,那个题目比较难,所以请问自诉案件逮捕后发现属于自诉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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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转自诉案件,即该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此类案件,本应是公诉案件,但公安、检察院如果对被告人不予追究,被害人自己有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述三类自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仅对第二类、第三类案件享有起诉权,如果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起诉指控的这类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法院在不影响被告人辩解、辩护权等诉讼权利行使的情况下,依法应当直接作出认定罪名的有罪判决。但对于第一类的自诉案件,由于自诉人享有绝对的自诉权,除非被害人具有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公诉机关才有权告诉,否则公诉机关无权起诉,法院也不能就此作出有罪判决。

2017-10-01 15:3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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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期内,就被告人的侵害行为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可以就被害人的自诉另行立案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逮捕后发现属于自诉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自诉案件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绝对自诉案件,即该条第(一)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必须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才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和开庭审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备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公诉机关无权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它包括以下四种案件: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除外);
(4)侵占案。
       二是相对自诉案件,即该条第(二)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经侦查机关侦查后,由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类案件包括以下八种: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017-10-01 15:22:5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和拘留是两种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 1、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判决生效为止。 2、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察的人依法暂时扣押,刑事拘留的羁押法定期限最长不超过37日。 刑事拘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批准逮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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