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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否认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唐** 湖南-永州 同居咨询 2022.09.15 15:41:46 300人阅读

民法典如何否认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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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
1)工资、奖金;
(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
3)知识产权的收益;
(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2-09-15 15:4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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