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四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五条 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
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六条 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七条 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的,执行人员应当持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协助执行。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携带法律文书前往协作地办理。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八条 对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九条 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的要求,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承担。
1、经济侦查大队,仅对经济犯罪行为负有法定的侦查与处理义务与权力。如果警方根据当事人的描述,认定为民事纠纷,警方是不会介入的。如果当事人有确切证据或理由,证明警方作出的认定为民事纠纷不予介入的决定是错误的,可以将所持有的相关证据,向当地检方提出,请求检方依法履行职责,确认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请求检方要求当地警方纠正其错误的行为。 2、如果当事人欠条所体现的问题,并非诈骗等经济犯罪,不属于经侦大队的管辖范围,当事人应搜集并整理相关证据,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请求发布支付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己方合法权益。 1、经侦大队的立案条件根据不同罪名,有着不同的立案条件。 2、个人可以参照《刑法》及立案追诉标准、相关司法解释。拓展资料:公安经侦大队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国内经济案件的侦查,属于一个专门的侦查部门。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隶属于公安部门。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参与或直接侦办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 2.指导、检查、监督当地的经济犯罪情况,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动态,提出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对策。 3.指导当地的金融、财税部门和其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要害单位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1、经济侦查大队,仅对经济犯罪行为负有法定的侦查与处理义务与权力。如果警方根据当事人的描述,认定为民事纠纷,警方是不会介入的。如果当事人有确切证据或理由,证明警方作出的认定为民事纠纷不予介入的决定是错误的,可以将所持有的相关证据,向当地检方提出,请求检方依法履行职责,确认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请求检方要求当地警方纠正其错误的行为。 2、如果当事人欠条所体现的问题,并非诈骗等经济犯罪,不属于经侦大队的管辖范围,当事人应搜集并整理相关证据,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请求发布支付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己方合法权益。 1、经侦大队的立案条件根据不同罪名,有着不同的立案条件。 2、个人可以参照《刑法》及立案追诉标准、相关司法解释。拓展资料:公安经侦大队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国内经济案件的侦查,属于一个专门的侦查部门。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隶属于公安部门。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参与或直接侦办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 2.指导、检查、监督当地的经济犯罪情况,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动态,提出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对策。 3.指导当地的金融、财税部门和其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要害单位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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