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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共同债务的债务人能否向实际用款人全额追偿

李** 安徽-阜阳 债务债权咨询 2022.09.14 00:50:34 490人阅读

偿还共同债务债务人能否向实际用款人全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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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其它连带债务人追偿。除了向连带债务人追偿以外,被追偿人有担保债权的,还可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债权。当其他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当优先归还原债权人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2022-09-14 00:51:34 回复

共同债务一人全部偿还后能否向实际用款人追偿【案情】为公司经营需要,某担保公司与沈某向夏某借款200万元,利息约定为月息2分,借款时间为6个月。后因担保公司和沈某未履行偿还义务,夏某诉至。判决担保公司和沈某共同偿还夏某200万元借款及利息。执行阶段,沈某偿还180万元后与夏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之后,沈某以200万元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为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应承担偿还责任为由,向提讼,要求追偿其已经支付的180万元。【分歧】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产生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连带债务的认定应当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案中,二债务人之间并未约定为连带债务人,也不存在法律规定可以认定连带债务人的情形,因此,沈某与担保公司并非连带债务人,两者之间不享有追偿的权利;第二种意见认为,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基于类推适用,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因二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承担责任的份额,则应认定二债务人平均分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共同借款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二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承担责任的份额,但基于公平原则,履行了债务清偿义务的债务人可以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实际用款人追偿全部款项。【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1.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2.追偿权份额的确认虽然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对连带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债务作了规定,但只是概括性规定。如何认定连带债务人之间承担的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债务人之间有约定,则按照约定确定份额,如果没有约定,则平均确定责任份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份额,但基于公平原则,则应当按照债务人之间的获利比例或者使用比例来确定份额。如果获利比例或者使用比例难以确定的,则推定为平均份额。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一般而言,法律规则比较具体,应当优先适用,但如果出现无法律规则适用或法律规则规定不明确的情形时,则需要法律原则弥补规则漏洞。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作为法律规则对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规定不明确时,则需要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法律原则。如何确定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基于公平原则,一般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共同借款人之间如有约定,按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获利比例或使用比例来确定;如果获利比例或使用比例无法确定,则推定为平均份额。本案中,沈某与担保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夏某借款200万元,虽然两者之间没有约定债务承担份额,但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为担保公司,应当认定担保公司为最终责任人。据此,沈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共同债务一人全部偿还后能否向实际用款人追偿【案情】为公司经营需要,某担保公司与沈某向夏某借款200万元,利息约定为月息2分,借款时间为6个月。后因担保公司和沈某未履行偿还义务,夏某诉至。判决担保公司和沈某共同偿还夏某200万元借款及利息。执行阶段,沈某偿还180万元后与夏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之后,沈某以200万元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为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应承担偿还责任为由,向提讼,要求追偿其已经支付的180万元。【分歧】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产生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连带债务的认定应当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案中,二债务人之间并未约定为连带债务人,也不存在法律规定可以认定连带债务人的情形,因此,沈某与担保公司并非连带债务人,两者之间不享有追偿的权利;第二种意见认为,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基于类推适用,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因二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承担责任的份额,则应认定二债务人平均分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共同借款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二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承担责任的份额,但基于公平原则,履行了债务清偿义务的债务人可以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实际用款人追偿全部款项。【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1.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2.追偿权份额的确认虽然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对连带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债务作了规定,但只是概括性规定。如何认定连带债务人之间承担的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债务人之间有约定,则按照约定确定份额,如果没有约定,则平均确定责任份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份额,但基于公平原则,则应当按照债务人之间的获利比例或者使用比例来确定份额。如果获利比例或者使用比例难以确定的,则推定为平均份额。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一般而言,法律规则比较具体,应当优先适用,但如果出现无法律规则适用或法律规则规定不明确的情形时,则需要法律原则弥补规则漏洞。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作为法律规则对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规定不明确时,则需要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法律原则。如何确定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基于公平原则,一般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共同借款人之间如有约定,按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获利比例或使用比例来确定;如果获利比例或使用比例无法确定,则推定为平均份额。本案中,沈某与担保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夏某借款200万元,虽然两者之间没有约定债务承担份额,但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为担保公司,应当认定担保公司为最终责任人。据此,沈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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