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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是怎样的

刘** 山东-济南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2.09.09 17:37:34 448人阅读

抽逃出资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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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欺诈性违法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严重侵蚀公司资本的行为,违背公司资本维持、公司资本不变、资本确定等原则,致使公司财产被转移、私吞、挪用等,严重影响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只要股东未能证明其转款的行为系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该转款行为经过法定程序等事实,就可以认定构成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022-09-09 17:39:34 回复

抽逃出资认定数额巨大的标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您好,针对您的抽逃出资罪中多少为数额巨大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对抽逃出资罪客观要件的具体情形如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等的具体标准没有作统一规定,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是按照高级人民制定的标准执行,各地执行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关于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抽逃出资罪客观要件的具体情形如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等的具体标准没有作统一规定,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是按照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标准执行,各地执行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关于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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