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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公民申请变换姓名,可参照下列意见处置:
(1)年满18岁的人,要变换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无充足借口,不应轻易予以更换。有充足借口的,也应经派出所长或乡长准许,才能够予以更换。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口管理机关准许。妇女原冠夫姓申请祛除夫性,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憎、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问明情况后即可予以变换。上述变换除妇女祛除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换后,仍应将原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考。
(2)18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爸妈的申请即可予以变换。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纪教大的须征得本人认可,才可予以变换。
2008-12-20 12:50: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