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捕或者五百元以下罚金。
2、对吸毒成瘾者需要实施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且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戒毒人员亲属、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3、强制戒毒时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量。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能够延长强制,但事实上执行的强制戒毒时限持续计量不超出2年。
4、如果只是自己吸毒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有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的做法则要承受刑事职责。
如果已经被刑事拘留的话说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不少证据,公安机关不会没有根据的随意认定某人涉嫌某个犯罪。一旦涉嫌贩卖毒品,不代表百分百进行公诉,但是被公诉的概率很大,涉毒案件中口供和证言比较多,但是还有电子证据、视频资料、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只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定罪。涉毒案件量刑比较重,所以有的案件即使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其他证据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排除非法证据可能性后还是会被判刑。建议家属尽快委托专业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进行会见和辩护,律师只有看到他本人及相关证据才能最大限度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认定一罪,你说的情况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该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毒品,由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运输、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所谓“未经处理”的既包括未经刑罚处理,也包括未作行政处理。但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则毒品数量不再累计计算。已作过处理的,应视为已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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