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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的风险是什么,按照范围分有什么类型呢

范** 江西-新余 其他咨询 2017.09.23 06:22:51 8人阅读

我的哥哥要承包一个建筑工程,我很担心他,想知道工程承包的风险是什么呢?按照范围有什么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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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风险指由于意外事件或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不必对其负责的第三者行动,造成工程建设中的设备、材料、建设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承包方施工所用的工具和机械的灭失或损坏。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投资大、周期长,在工程建设和生产工程中,经常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干扰,而这些因素又大多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所以工程建设风险很多。对工程建设风险的认识,应当明确如下两个基本内容。
①工程建设风险大。由于建筑施工的流动性大,生产周期长和实际施工时的赶工,生产的多样性与建筑物的复杂性,使工程建设风险因素和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均较大,往往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失后果。
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均有风险,但即使是同一风险事件,对工程建设不同参与方的影响有时迥然不同。在对工程建设风险作具体分析时,分析的出发点不同,分析的结果自然也就不同。对业主来说,工程建设决策阶段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投机风险,而在实施阶段的风险主要表现为纯风险。以上是对工程承包的风险的解答

2017-09-23 06:23:5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类别 根据企业破产程序中各种债权的特点,债权可分为以下类别: 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 第十七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管理人或相对人申请,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按民事诉讼审理。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第一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第三顺序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3、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4、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5、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要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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