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取消了非法同居的说法,但是因同居关系引发的纠纷并未消除,对同居关系纠纷怎么处理?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同居关系。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三)解除同居关系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单纯的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解除同居关系是否受理,这是根据同居的不同情况而定:
(1)对于未婚同居的,即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这是他们对自己生活状况的选择,同居关系存在、解除与否法律不予干涉,其解除同居关系人民不予受理。如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应当受理。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属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是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对此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3)对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视为重婚,不但应一律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还应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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