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雷律师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省律协职务犯罪预防和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南通市律协企业合规治理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崇川区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监督专家库成员民主与法制杂志特约通讯员具有工学学士、法律硕士学位,先后在公安系统、政法委工作多年,曾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嘉奖三次、获评“十佳刑警”、“南通市法治建设先进个人”等荣誉,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近年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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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缓变更是指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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