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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我的父亲有两套房子,房产证上是我和父亲的名字,我想析产,请问父子共同共有房产析产怎么析产?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父子共同共有房产析产怎么析产这个问题,回答如下:父子共有产权房产分割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但如果在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民政局备案)中已经约定了房屋归属的,可以不再办理析产公证; (2)办理抵押权银行规定的事项;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大约10个工作日,各区略有不同); (4)到房管局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手续(各区时间不同),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领取新房产证和他项权证。以上便是“父子共同共有房产析产怎么析产”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遗产分割时,有胎儿的要保留其继承份额。公民什么时候享有完全的生命,在全世界都是一个争论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只有孩子完全脱离母体的时候,才真正拥有自己的生命。 但是在继承法律制度上,考虑到胎儿继承的特殊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虽然还未出生,但因其与被继承人有密切的血缘关系(父子或父女关系),为保护其出生后的成长和利益,应当为胎儿保留一定的份额。这种胎儿在继承开始时已形成、并未出生,即通常所说的“遗腹子”。如果只是计划生育指标,不能依此条要求保留份额;如果已出生,则是作为继承人参加继承,而不是保留份额的问题。 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在遗产分割后,才确知已怀有被继承人的孩子的,根据《继承法执行意见》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父母已去世,母亲名下有一套房产,四个子女继承能办成共有产权。 共有产权,指一家房地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即共有人,在实践中又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前者是指共有人分别按自己所拥有的份额的大小,对共有房地产享有一定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后者是指两个以上权利人对全部共有的房地产享受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等的义务。 在父母去世后,如无遗嘱继承,按法定继承,需要所有第一序列继承人,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选取四位子女共同继承,其他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协议,得到公证书,在到房管,办理四位子女继承过户,确定四位子女名义房产证,该住房产权就属于四位共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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