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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的发票认证有什么后果
按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增值税发票作废条件包括: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之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所以购买方已经认证的发票,按规定不允许作废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退还给开票方,购买方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根据开票方开来的红字发票后作进项税额转出,然后由开票方再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购买方。
专业解答当月认定为作废发票,次月19日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实后,系统将提示“作废发票”。同时,抵扣凭证审核系统将向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请求,后者会通知购买方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结果反馈至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销售方需重新开具合规发票。
专业解答原则上已经认证的发票不允许对方作废。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在沟通不畅的时候,会出现一方认证一方作废重开的情形。处理办法是,认证方做进项税转出即可。但是发票不能退给对方,对方作废之后没有作废发票在手边,对于税务的发票专项检查需要出具说明。因此这需要购销双方功能协调。
专业解答在增值税稽核系统属于作废发票,那么在次月的19号经过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以后,系统会提示发 票为“属于作废发票”,抵扣凭证审核系统会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协查结果回复给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开票方重新开发票。
专业解答由受票方(认证发票方)向主管税务局说明情况,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税务局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受票方将其中联次交给开票方,开票方凭此《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红字)冲减当期销售。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律师解析 原则上已经认证的发票不允许对方作废。 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在沟通不畅的时候,会出现一方认证一方作废重开的情形。 处理办法是,认证方做进项税转出即可。 但是发票不能退给对方,对方作废之后没有作废发票在手边,对于税务的发票专项检查需要出具说明。 因此这需要购销双方功能协调。 当然还可以让销售方次月开红字发票的方式处理。 这种方式非常规范,但是稍稍有点麻烦而已。 不过稳妥起见,我建议采用次月红字发票的方式。
律师解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来作废,是不算虚开的。属于虚开发票的情况有: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注意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属于界定的基本要素;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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