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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作废

由受票方(认证发票方)向主管税务局说明情况,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税务局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受票方将其中联次交给开票方,开票方凭此《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红字)冲减当期销售。

购买方还要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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