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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让公司回购其股票合法吗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同时,异议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回购协议而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新《公司法》规定了90日的除斥期间。股东必须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以确保争议能够及时解决,保障公司运营的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综上,只有在法定情形下,股东才能请求公司回购股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您好!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一点,您所说的“强制收购其他股东股权”也应是通过《股东协议》等协议安排实现的。换句话说,就是通过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实现的。r其次,既然是通过股东之间的协议实现转让股权的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即享有权利,也要履行义务,如果达到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一方就有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转让股权的义务,另一方就享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如果有约定),并接股权。从本质上说,“强制收购”就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协议的权力和义务。r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强制收购其他股东股权”的协议是否存在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可撤销,或者合同解除,或者效力待定的情形,如果合同被撤销了,或者被确认无效,或者被解除,就不存在强制收购其他股东股权”的情况。反之,协议有效,协议双方就需要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股权转让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可以自有转让,但是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对外转让必须通知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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