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小学生年纪较小,大部分都有畏惧老师的心理。在学校被体罚后也不敢告诉家长。有些家长发现孩子在学校被体罚后也怕今后再给孩子添麻烦而忍气吞声。这样一味的纵容会使中国的教育每况愈下,所以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处理好这种情况。 一方面要经常与孩子沟通,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情况,另一方面也要仔细观察孩子身体和行为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如果得知孩子在学校被老师体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要收集一些孩子被体罚的有利证据,如受伤照片或见证孩子被体罚的学生的口述录音。这些都是防止以后的不时之需,最好还是以和平的方式解决。 其次是要问明孩子被体罚的原因,一般情况下,在孩子没有犯错时老师是不会进行体罚的。找到原因后要及时帮助孩子改正自己的问题。 第三就是要找体罚孩子的老师沟通了。虽然老师体罚了自己的孩子,但是为了能够和平解决此事,家长还需恭敬地对待老师。可以私下约老师出来,并送上一份小礼物。感谢老师对学生的教导,同时也为自己的孩子给老师添麻烦而深表歉意。此时老师或许会深感内疚,这时再跟老师提议一下他之前的惩罚方法有点不太合理,希望老师今后能够改变一下惩罚的策略。这种情况下,老师应该会接受家长的建议。一般到这种时候问题就解决差不多了。 当然,有些素质较差的老师这种方法可能行不通,这时我们就不得不利用第一步准备的东西了。提早取证录音是担心见证的学生之后受老师的不再说真话。拿着之前的证据去找校长,让校方出面解决。如果校方不能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法,再去找当地教育局。还可以利用媒体去处理此事。 总之不能放纵老师体罚学生这种行为。可以联合多位家长一起参与。一味的忍气吞声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如果老师体罚过重,造成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提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你好,情节严重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报警的
您好,您所说的虐待学生构成侵权的,只要是构成虐待罪,表现形式有:
1、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2、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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