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60岁住址:北京市顺义区电话:1360000000被告:倪某某男汉族65岁住址:北京市怀柔区电话:1350000000案由:返还原物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北京市怀柔区桥某镇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402室房屋腾空后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将该房屋墙体恢复原状;3、判令被告支付自2009年1月至实际腾房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每月8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多年的朋友关系。1999年原告自所在单位(某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某段)购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402室房屋一套,该房屋与被告房屋相邻,被告因家庭人口较多需要住房,故与原告协商将该房屋暂借给被告使用,如原告需要使用时,被告随时将房屋交还给原告。考虑到多年的朋友关系,且当时原告另有住房,故原告将房屋借给了被告居住使用。2009年起因原告居住需要曾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房屋,但被告多次提出希望原告将房屋卖给被告,并以“没地住”等理由推脱,至今拒不返还,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诉至贵院,望给予支持。此致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起诉人:王某某年月日以上就是对车辆返还原物起诉状的格式需要怎么写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