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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情节轻重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

肖** 陕西-渭南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9.13 11:16:18 21人阅读

看电视上有个人去森林里玩的时候不小心引起火灾就被判了一年,想问下失火罪情节轻重认定标准怎么规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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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这种情况,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至于何为情节较轻,不能只看一个方面的情况,而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然后进行整体认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已满16周岁末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
(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
(3)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象等。
以上是对失火罪情节轻重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的回答、

2017-09-13 11:2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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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失火犯罪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3人以上的;
  
2、重伤10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 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139条之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伤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3人以上的;
  
2、重伤10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
  
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第三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执行新的规定。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以上是对失火罪情节轻重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的回答。

2017-09-13 11:1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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