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无住房家庭。
第
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子女)。
第
三、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第
四、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须要搬迁的。
第
五、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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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原籍没有宅基地。
第
七、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
第
八、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实本村组无住房的。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宅基地怎么审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您。
你好,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包括外来常住申请宅基地情况:
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在农村,一般三种情况是可以外来常住申请宅基地的: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2、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办理流程为:
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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